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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第四十七章 自唐至明南北经济之变动

唐代中叶安史之乱以前,中国经济之支撑点偏重于北方的黄河流域。

当时的漕运是一个大问题。汉代初年,只是把山东之粟漕运到京师地区,交给中都官。三国时,南北朝南北对峙,谁也不靠,各自立国。

隋炀帝开运河,大业元年开通济渠,四年开永济渠,前者将西部粮谷经洛水运到黄河,又从黄河通到淮海;后者是引沁水南达黄河,北通涿郡,设置洛口的回洛仓,设置三千三百窖,每窖可容纳八千石,以收纳从东南、东北两渠所运来的粮食。这并非北方要仰赖南方的粮谷,只是要把北齐、北周与南朝三者打通一气。

到唐代,江南户口日多,租调也大增,漕运遂成为大问题。

开元二十五年,开始用“和籴法”,此法是用官府的钱以籴入民间的粟。说明中央政府单靠北方之粟已足够了。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韦坚开广运潭,每年漕运山东粟四百万石给京都,并不说其他地方运粟给京师。

据天宝年间的记载,米粟产量最盛是在河南、河北及关内、河东等地,然后才轮到江南、淮南,可见当时北方胜于南方。

但安史之乱以后,唐政府遂要靠长江一带财赋立国。再往后,河北、山东有藩镇割据。中央政府无法收取租税,唐政府的财政遂永久偏倚南方。其时从长江入黄河之漕运,遂成为国家大事。德宗时,江淮米不到,六军将士脱巾狂呼于道。

肃宗时的财政大臣刘晏,他拿手的本领便是能办好漕运。史称刘晏每年运江淮之米达数十万石到关中。

不过南粮北运之情况不算频密严重,北方经济大致上尚可自立。

宋代建都汴京,主因是为了迁就漕运。当时的漕运有四条线:一条是汴河,大体每年自江浙、淮南、荆湖南北运米到北方六百万石左右,及菽一百万石,从长江入淮河,再输入汴水;第二条是将陕西之粟五十万石及菽三十万石,自三门、白坡入黄河再入汴;第三条线是惠民河,将陈、蔡的粟四十万石及菽二十万石从闵河、蔡河输入汴;第四条线是将京东的粟十二万石,从五丈河经历陈、济及郓,为曹、濮等州所运,谓之北河。

宋代全国统一,国家财赋大部依赖南方。南宋岁收,更超越北宋之上。宋初之岁入一千六百余万缗,为唐代之两倍。熙宁时增至五千余万缗,南宋时更增至六千余万缗。地狭而赋转多。

元代建都燕京,米粟仍靠赖江南。当时还创造了一种海运。元之海上漕运,官民均甚便利,船三十只为一纲,大都船九百余只,运漕米三百余万石,有船户八千余户,每纲设押船官两人。

创造海运者为朱清与张瑄,本来是海盗,因立功而位至宰相,其亲属皆位任大官,田园遍天下,库藏仓库无数,并拥有巨船大舶。成宗年间,没收其所有财产。

元世祖时,海运二百五十余万石,其后累增至三百五十余万石,可见其海运之盛。

至于明代漕运,经历五次变化:首先是河运,即自淮水入黄河;其次是海陆兼运;第三便是支运,永乐九年开会通河后,开始支运;第四是兑运;第五是改兑。

所谓支运,乃是规定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杭州、嘉兴及湖州诸地之粮,拨运淮安仓,将扬州、凤阳、淮安之粮发运到济宁仓。余类推。

所谓兑运,民间只运至淮安、瓜州,再由兑之卫所官军运载到京,给予运费与耗米。

所谓改兑,即是令里河官军运赴江南水次交兑,而官运长运,遂变成永久之制度。

所用运船,在明天顺以后,有固定船只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只,官军十二万人。

以运粮数量比,北粮只有南粮五分之一。当时中央全赖南方供应粮食,运费亦成为国家每年的大耗费。

清代之漕运额定为四百万石。各省漕运原额,约为南方四北方一之比。但据乾隆十八年之统计,则为南八北一。到乾隆四十四年,其漕运额又变为南十北一比矣!

我国农业除耕种外,便是纺织。粟米与布帛为国家租调两大税项。

中国发明蚕桑甚早,且先是发生于北方,春秋时代北方地名用“桑”字者甚多。到汉代,黄河流域的山东临淄、河南襄邑成为中国丝织业的中心。

当时北方种桑极多,目的是养蚕、调丝织帛。隋唐时期丝织业在北方极盛,江南各州则未有此业。唐代丝织业最盛者乃在开封、安徽等地,但主要在黄河以北,其主要产地在河南、河北、河东及关内、甘肃等地。至于唐代开元时期,江南及岭南产地则只是少量而已。

五代时期,石晋每岁输贡契丹绢三十万匹,乃出于黄河南北之产地。

到了宋代,汴京织物,颇负盛名。宋锦名目多达四十二种。

靖康年间,金兵入汴,索绢一千万匹。但认为浙产之绢轻疏不佳,予以退回。

元代时北方尚有大规模之种桑地区。至顺二年,史载冠州今山东省冠县有蚕食桑叶四十余万株,可见蚕桑之盛。元初有按户税丝之制。每户出丝一斤供官府之用,另每五户出丝一斤供君王之贵戚、功臣之家。

丝织业到了明初,从北方移向南方,因此绢税也变成三与一比,即南方多于北方两倍矣。至唐代以前,北方输绢给政府日少,南北比例到了八比一的程度,即南方多于北方七倍了。

到了明代,又在南方遍设织染局,计浙有杭州、绍兴、台州、宁波、温州、金华等九府;江西、福建则有福州、泉州;四川、河东、山西则有济南;江苏、安徽则有镇江、苏州、徽州等六州。

到了嘉靖年间,因江西、湖广今之湖南、湖北、河南、山东不善织造,准用银钱折价,但浙江与南直今之江苏、安徽,每年征用丝绢二万八千余匹。

到清代时,只剩下江宁、苏州、杭州三地织造,即只有江苏、浙江两省了,且两税均用银两缴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