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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八章 迷失与证明

迷宫杀人案无进展。福士玛超市杀人案无进展。尽管两起案件的卷宗已经形成了厚厚的两大摞,但是丝毫没有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2004年11月,公安部在江苏南京召开了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在会议上提出了“命案必破”的指导思想,并迅速在全国公安机关得到了贯彻执行。省公安厅也对前段时期发生的两起命案十分重视,并将其列为公安厅督办案件。但是就社会影响而言,当务之急是尽快将越狱在逃的罗家海缉拿归案。

警方继续在C市对罗家海进行搜捕行动的同时,也请求J市警方予以协助。由于罗家海的籍贯在J市,而且其父母也都居住在J市,因此,警方对罗家海父母家进行了严密布控,然而从案发至今,罗家海依旧毫无踪影,既没有露面,也没有联系过家里。

邰伟把协查情况跟方木简单通报了一下,最后颇有些为难地告诉方木,最近J市的恶性犯罪也频频发生,警力严重不足,所以对罗家海一案的协查只能更多地依靠基层公安机关,但是一有消息,肯定会第一时间通知他。

放下电话,方木的情绪有些低落,但是并不沮丧。其实这是一个意料之中的结果,罗家海无论在什么地方,都不至于蠢到回家的地步。

鉴于方木在此案中所犯的错误,厅里改为委任边平为罗家海做了一个心理分析报告。报告中,边平采纳了方木关于罗家海还在本市及可能动向的建议。方木对此颇为感激,因为他知道,边平还是信任他的。

既然自己在追捕罗家海的工作中已经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方木索性将精力放在了近期的两起杀人案上。他很希望能够尽快侦破这两起案件,抛去警察的职责不谈,一是为自己正名,二是为了报答边平。

边平对他的想法不以为然,他告诉方木,破案是警察的工作,但是仅此而已,不要把个人感情因素加在里面,否则就会让自己陷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保护被害人当然是我们的天职,保护犯罪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也没错。但是要有一个度。”边平颇有些严厉地用手指点着方木,“你最大的毛病就是容易感情用事。类似的错误最好别再犯,尤其是用自己的身体给罪犯挡子弹这种事!”

这是边平第一次正式跟方木谈这件事,他对自己的爱护不言而喻。只是方木听出了他和邰伟一样的论调:自己是一个很容易就把个人情感掺杂进工作中的人。

方木很清楚自己是这样的人,否则也就不会做了两年多的噩梦;不会独自面对吸血鬼;不会在地下室里对孙普的额头开枪;也不会为了罗家海差点被自己人击毙……

方木不无郁闷地想,也许我真的不适合做警察。

然而不论适合与否,眼下的工作都必须做好,这件事是不容选择的。方木闭门不出,整日呆在厅里研究两起命案的案卷材料。

迷宫杀人案的侦破思路还算比较清晰,基本上指向了报复杀人。只是死者蒋沛尧的社会关系中,很难发现具有此动机的人。警方最初确立的犯罪嫌疑人谭纪已经证明没有作案时间,而对其交往密切人员的调查结果来看,谭纪的朋友很少,与之接触较多的主要是广告公司的同事。在业余时间,谭纪更喜欢呆在家里玩游戏,用一句时髦的话来讲,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宅男。因此,目前无法证明谭纪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方木的目光久久地停留在现场图片上,也许是拍摄当时的光线的缘故,照片竟有些油画的效果。幽暗逼仄的地下迷宫里,俯卧在地的死者看起来相当无辜。这让方木想起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那些大师们以宗教故事为题材的作品。

对,那种仪式感。

方木无法让自己从那种感觉中解脱出来。死者生前曾被束缚,并遭反复电击,从尸检情况来看,他的死亡过程是颇为漫长的。那闪耀的火花,痉挛的身体,渐低的惨呼,毫无疑问是那个邪恶仪式的最高潮,而之后的抛尸于迷宫,又是这个仪式的完美结局。看到死者的尸体,方木感觉自己就站在他的身边,两侧是一些默然肃立的黑影,他们面目模糊,平稳的呼吸却好像就在耳畔。方木甚至感觉到他们心底那种得偿所愿的安详,而脚下这具尸体也不仅仅是被害人,而是刚刚结束的这个仪式的祭品。

从古至今,任何仪式都是一种情绪的象征,那么,这个仪式究竟在象征什么?

抛尸地点位于迷宫的正中,无论是前行还是后退,都会距离前后两个出口更近一些,所以,那里其实是迷宫里的最深处。如果说迷宫带给人们一种迷失感的话,那么,恐怕在此处的感受是最最深切的。

这种最深切的迷失感,是凶手感到的,还是他希望让死者感到的,或者二者都是?

如果凶手曾对此深深体会,同时也希望死者品尝个中滋味的话,那么报复的意味就很浓了。

仪式的象征渐渐清晰:复仇。

临下班的时候,方木发现自己的手机没电了,就暂时放下手头的卷宗,回单身宿舍取充电器。

刚参加工作的时候,为了方便管理和集中,厅里为每个单身同志安排了宿舍,尽管方木就住在本市,还是申请了一间。说是为了工作便利,其实是不想回家。父母始终反对他做警察,为此,在毕业前夕还大吵了一架。

拧开宿舍的门方木就愣住了,早上还凌乱不堪的房间被整理得干干净净,床上散落的书本和杂志被插回书架,一个月没换的床单和被罩也不见了踪影,篮球鞋还在窗台上滴着水。方木的目光落在桌子上一个熟悉的布包上,是妈妈来了。

“闪开!”方木还在发愣,一个疲惫的声音就在身后响起,随后,自己就被一双手推到一旁。

妈妈板着脸,拎着一只大洗衣盆走了进来。她把洗衣盆塞进床底,一屁股坐在床上喘粗气。

“谁的洗衣盆?”方木手忙脚乱地找杯子,倒开水,赔着笑脸问道。

“谁的?我买的!”妈妈放下高高挽起的袖子,没好气地说:“你这里连个能洗衣服的盆子都没有,也不知你平时怎么洗衣服。”

“送到洗衣房啊。”

“那能洗干净么?”妈妈一脸不耐烦,“你看看,你的被罩都什么颜色了?”

方木拉过一把椅子,嬉皮笑脸地坐在妈妈面前,“老太太,今天怎么这么有时间?”

“哼,你当我愿意来啊?”妈妈撇着嘴,“你算算,你都多长时间没回家了?”

方木有些愧疚,低下头不说话。房间里一时陷入了沉默,良久,妈妈叹了口气,开口说道:“你既然选择了这一行,我和你爸爸也只好接受。但是你不应该这么久都不回家看看,连电话也很少给家里打。我们怕影响你工作,也不敢过多联系你。但是你知道么,我和爸爸都很惦记你。”

“我知道。”方木拉过妈妈的手,放在手心里来回摩挲着。

“一定要注意安全,知道么?”妈妈摸着方木的头,“在师大和J大的两件事已经快把妈妈吓死了,要是再出事,你就干脆要了我的命吧。”

“没事。”方木笑笑,“我又不去抓杀人犯。”

“你少糊弄我!”妈妈拉下脸,“我又不是不知道,每天跟你打交道的都是些什么人!”

“我会小心的,你就放心吧。”

妈妈白了方木一眼,拍拍那个布包说:“里面是秋衣秋裤,天冷了就记得穿上。”随后,她伸手从口袋里拿出一沓钱放在床上。

“干嘛?”方木急忙把钱拿起来,“你拿回去吧,我又不缺钱。”

“你跟你妈客气什么?”妈妈打了方木的手一下,“少跟我装富,你有没有钱我还不知道?”她不由分说地把钱塞进枕头底下,嘴里嘟囔着,“也不知你这臭小子把钱都花到什么地方去了。”

方木搔搔头,“那我请你和爸爸吃饭吧。”

“吃什么吃?乱花钱,再说,拿我的钱请我吃饭,你当妈妈是傻瓜啊?”

“呵呵,那我们买点好吃的,回家去吃。”

“好!”妈妈终于露出笑脸,忍不住在方木脸上亲了一下,“这才是我的好儿子!”

吃了一顿丰盛的家宴,在熟悉的床上好好地睡一觉,第二天的方木显得精神抖擞。精力充沛,思路自然也就清晰多了。

如果说迷宫里的仪式象征着复仇,那么福士玛超市里的仪式又象征着什么呢?

问题集中在两点上,一是超市;二是那只玩具熊。

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凶手周密策划,甘冒极大风险也要完成的这个弃尸计划远比挟持并杀害被害人难得多。很显然,在超市弃尸对凶手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是完成犯罪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凶手为什么要将尸体弃置在超市里?又为什么把尸体挂在墙上?

展示。

超市最大的特点就是人流密集,如果要为自己的罪行寻找观众的话,超市的确是一个最合适不过的场所。

如果凶手选择在超市弃置尸体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展示自己的罪行,那么就至少可以证明一个问题:凶手,或者说主犯有异常心理的倾向。因为他(她)把展示尸体看得比杀死被害人还要重要。

就好像所有的仪式一样,形式的意义要大于内容本身。

那么,这样的展示能给凶手带来何种心态的满足呢?

是嘲笑警方的无能,还是炫耀自身的强大?

一名网络作家,在网上发表自己的作品后,会忍不住时时关注作品的点击率和回复。

一名电影导演,在作品上映后,会亲自坐在影院里观察观众的反应。

每个作者都希望让更多的人看到自己的作品,而如果作品引起读者或者观众的惊叹,恐怕最得意的,就是作者了。因为他证明了自己。

如果凶手也有这种心态,那他要证明什么呢?

答案恐怕就在那只玩具熊上。

方木反复端详着现场图片,脑子里也在不断回忆当初第一次到现场时的感觉。除了那种深刻的仪式感,留给他印象最深的就是这个玩具熊——并不是让他感受强烈,而是觉得这个玩具熊太突兀。他无法想象一个玩具能让凶手有多么强烈的自我认同感。

忽然,方木意识到自己忽略了一个最明显的线索。

如果玩具熊是凶手表达内心需要的物品的话,他(她)大可不必把它掏空,而掏空的目的,是让死者像穿衣服一样把它穿在身上——也就是说,穿着玩具熊外皮的人,才是凶手真正需要的。

他想起物证科蔡科长的话,穿着毛绒玩具熊的外皮,其实是一个广告人的形象!

杀死这个打扮成毛绒玩具熊的广告人,才是凶手真正的目的!

然而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凶手决意这么做,又想证明什么呢?不管他(她)想证明什么,都有一件事可以确定,那就是这种心态已经极其强烈,几乎到了难以遏制的程度。而激发这种冲动的,无外乎两种:一是自救;二是仇恨。凶手的动机,究竟是哪一种呢?

方木兴奋起来,这两起案件越来越有意思了。

想到这里,方木不由得失笑,自己还是固执地把两起案件联系在了一起。直觉也好,臆断也好,现在至少有两件事需要查明:

第一,迷宫杀人案中的死者蒋沛尧是否曾体罚过自己的学生,并因此与学生结怨;第二,福士玛超市杀人案的死者申宝强是否曾做过广告人,如果做过,在此期间是否发生过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