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所在。
如果在场的话,我会加入抽签。如果我赢了,我会出力杀掉那个输掉的人,并且也会吃掉属于我的那一份。我无法谴责——更不要说处死一个做了我也会做的事情的人。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所在。
我不能肯定我能否把我本来会做的事和我希望我本来会做的事区分开来。我希望我可等到确实需要因紧急避难而杀人的最后一刻。但是我也希望我会极力主张用抽签的办法来选择一个受害人,公平地承担风险。我也希望自己拥有出一份力的勇气,并在杀人时充分表现出来。最后,我还希望我有吃人肉的食欲,挽救自己的性命。或许我会因为虚弱而畏缩不前;但我不会故作镇定。但是如果我不能谴责那些做了我也会做的事情的人,那么我就更加没有理由因为他们做了我希望自己会做的事情去谴责他们。
我听到我的同事们在问:我这样说有何权威依据?我的理由是什么?我听到他们在反对:我没有提出任何法律观点,我只是在说我也会做的事情,以及表达阻止我谴责不比我坏的人的顾虑。
我要回答的是,我完全可以让自己的反对意见披上法律的外衣,但是另一项顾虑使得我没有采取这种逃避办法。斯普林汉姆法官的长篇大论表明,给我的反对意见披上法律外衣并非易事。实际上,我采取斯普林汉姆的立场,但并不同意他的观点。不用法律外衣掩盖我在处理本案时起主导作用的激情对我来说意义非凡。看一看海伦法官和戈德法官之间的分歧吧。海伦实际上说,她会杀掉威特莫尔,而戈德则说她不会。但是她们用阻止犯罪的法律语言包装了这种自传体式的意见。我们不知道惩罚这些探险者会不会阻止其他不幸的人们在将来也堕入同样的困境之中,但是我们知道那会阻止戈德那样做,而不会阻止海伦——这大约也是她们所说的。
我们可以推测对四个探险者——或许是五个——判处死刑会不会阻止我们将来那么做。我并不是在批评这种想象。相反,我认为想象我们在一个假定的情形之中会如何行为是伦理生活的必要部分,并且也是构成仁慈、友谊、同情、怜悯、宽容、公正等品质的基础。我的观点是,这种想象或者自传体式的意见在以阻止犯罪为幌子加以讨论时合乎法官的真实职责,在得到坦率承认时亦同样如此。
在这种意义上,本案一点儿都不“疑难”。我知道我希望我自己在洞里干什么,也知道从良心上我不能惩罚做了我也希望做的事情的人。但是在另外一种意义上,本案的难度如此突出和不寻常,以至于在我的法官生涯当中,我第一次感到有必要抛弃司法客观性的面具,依靠无任何矫饰的自我意见来断案。
我赞成宣告无罪。